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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又喝死一个!同桌4人赔了35000元!龙山人千万别这么干

  • 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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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5 11:22:25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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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干活时喝酒

晚上朋友妻子过生日喝酒

之后又到歌厅喝酒

刘先生与几名酒友转场饮酒

因不胜酒力晕倒在歌厅

最终窒息死亡……




男子酒后胃内容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刘先生在潘某家干活,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天晚上,郑某妻子过生日,于是郑某组织肖某、潘某、盛某及刘先生在自己家吃饭,期间几人喝了酒。酒桌上,肖某提出请郑某妻子到歌厅唱歌,随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前往歌厅唱歌,期间又喝了一些酒。


在歌厅期间,刘先生走出歌厅,在晚上10时18分许,刘先生回到歌厅,扑倒在前台外侧大厅地面没有知觉。歌厅服务人员上前将其扶起,刘先生开始呕吐,不能坐立。晚上10时20分,盛某来到大厅,随后郑某、肖某、潘某陆续出来。


晚上10时26分,众人将刘先生抬出歌厅上车。当晚10时31分,车辆驶离去往医院,刘先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此期间,郑某、肖某等人均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采取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潘某、肖某等四人共同支付刘先生家属5000元。


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先生死因系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事发后,刘先生家人将潘某、肖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7万余元


四酒友被判赔1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组织其他被告及刘先生到家中吃饭饮酒,肖某在期间倡议去歌厅唱歌饮酒,均系出于朋友间情谊,行为本身并无过错。


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大小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其在歌厅期间外出,说明对自身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故其自身应承担饮酒致死的主要责任。组织饮酒应当在饮酒时及酒后对同饮者尽到提醒、护送、遇到危险情况进行救助的义务。


刘先生当日下午工作中已经饮酒,潘某应当明知,却没有对刘先生继续饮酒进行提醒或劝阻;郑某、肖某作为两个不同场合饮酒的组织者,没有对刘先生尽到劝阻、注意、关照的义务;在刘先生晕倒在歌厅后,至刘先生被送上车辆拉往医院13分钟期间内,四被告均没有及时进行救护,或拨打急救电话,错过了急救时机,四被告对刘先生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疏于照顾、缺乏急救经验仅是轻微、次要的过错。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郑某、潘某、肖某

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盛某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




又是喝酒喝出事!

同事朋友聚餐本为开心,

最后却落得如此局面实在令人痛心

然而这样的事情却并不少见

实在值得大家警醒!


请放到圈子里以警示,

朋友们会感激您!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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