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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速度围观!吉首一手机店被州消委调查,要求向消费者道歉!

  • 骏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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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0
  • 发表于:2018/9/5 15:20:27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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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州消委接到吉首市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李先生称其在吉首市武陵山某手机店选购手机时,因为没有看到自己喜欢的颜色,便向店内销售员进行咨询。销售员随即找来店内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因为该李先生喜欢的颜色的手机恰巧售罄,如果需要,可以先支付1500元的订金,然后让厂家马上发货。李先生听完后,随即付了订金。过了几天,李先生见手机迟迟未到,便从其他的渠道购买了其他的手机。购买手机后,李先生便去之前订购手机的手机店找负责人,提出取回1500元订金。但在沟通过程中,该负责人告知李先生,因为手机已经发货了,不能退还订金。后经多番沟通无果,李先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投诉至州消委。

 接到投诉后,州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消费者李先生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同时,手机店所开的发票为收受订金1500元。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告知该手机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不但有权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种类,也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消费者可以进行必要的挑选。在这个事件中,消费者李先生所付的1500元为订购、预定手机所付的款项,故而李先生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继续购买手机,并有权要求退还订金。

    最终达成调解结果:吉首市武陵山某手机店为消费者李先生退还1500元订金,并当面道歉。调解结束后,双方均接受此调解结果,并表示满意。

来源/湘西自治州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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