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
1、严禁使用超期、不合格、报废的液化燃气钢瓶。
2、严禁将连接的胶管穿门、窗、墙及厨房过道、排水沟。
3、严禁用一只钢瓶通过软管三通连接多台灶具使用。
4、严禁将使用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五不准
1、不准在使用液化燃气的同一厨房内使用其他明火(油炉、煤炉、火炉等)。
2、不准将装有液化燃气的钢瓶倒置、平放、加热、露天堆放。
3、不准在瓶库(瓶组)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暴晒,严禁使用明火,钢瓶周围的温度不能超过40℃。
4、不准在发现有火险隐患又未消除前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在使用前、中、后应及时检查,发现打不着火、泄漏、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或破损等情况时,应立即关闭钢瓶阀门等开关、停止使用并向供气单位报修。
5、不准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六必须
1、必须保持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气钢瓶瓶组间的空气流通。
2、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用气场所配置灭火器材。
3、必须将钢瓶直立使用,钢瓶与灶具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必须与液化气供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术指导。
5、餐饮用户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液化气设施的安全操作、检查,对员工开展液化燃气知识及安全用气的讲解教育。
6、餐饮用户必须建立安全使用燃气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点火、熄火、运行的保养要点,以及着火的应急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