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龙山县公安局将此案件侦查终结,向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5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桥、蔡某航、向某新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龙山县先后实施了故意毁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为赌博场所放哨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11月15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向某桥、蔡某航、向某举、施某月、向某新、向某涛、沈某朋、向某远、石某正、黎某胜、沈某强等十一名被告分别获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判决后,向某桥、向某涛、石某正不服判决,认为本案不应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且量刑过重,三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针对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向某桥和原审被告人蔡某航、向某举、施某月、沈某强、向某新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龙山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全案,应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是否量刑过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桥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且向某桥实属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势力犯罪的骨干成员,依法应从重处罚。向某涛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且向某涛提出的“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不能成为向某涛实施故意伤害的理由。石某正在赌博犯罪行为中是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对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不予支持。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9年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掷地有声地将本案画上了句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