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詹某某被许某某故意伤害后,先后在新浪微博与其他网站发帖,指明廖某某是雇凶伤人的犯罪嫌疑人,2017年7月19日,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詹某某在其所在的某某群中再次发布指明廖某某是许某某伤人案的雇凶者的文章。
2018年5月18日,詹某某与廖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结,判决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某群中发布向廖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宣恩县万寨乡铁厂沟村连续十日张贴向廖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为廖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詹某某赔偿廖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判决书生效以后,詹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遂廖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宣恩法院执行干警接到此案之后迅速梳理案情,三番两次联系詹某某,告知其的不当言论给廖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致使廖某某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最终经过干警坚持不懈的劝说,詹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詹某某与廖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取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积极评价。宣恩法院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有效地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生效判决的尊严,向社会公众彰显了司法权威,为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