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疫病防控,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湖南省公安厅警令即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流通环节监管及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湘公督明电〔2019〕116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农明电〔2019〕7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函〔2019〕8号)及《关于非洲猪瘟防控期间规范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湘防重病办〔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养殖环节监管
强化养殖业主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养殖场所封闭式管理,严格消毒措施,严禁外来人员、车辆等接近养殖场所,严禁出售和购买手续不全的生猪;严禁用泔水饲喂生猪。严厉打击出售和购买手续不全生猪的以及使用用泔水饲喂生猪等行为。
二、严格生猪交易市场监管
做好全县生猪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禁止生猪在市场上交易。对非法生猪交易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严格生猪及猪肉产品调运监管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加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调运生猪的,必须严格执行“五查”即: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生猪健康状况、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查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供湘生猪及产品备案情况;对调运猪肉产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四查”即查“两证两章”、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查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查供湘生猪及产品备案情况。不符合“五查”或“四查”要求的生猪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入龙山市场销售。
四、严格生猪屠宰监管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县屠宰企业要全面开展生猪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非洲猪瘟检测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禁止上市销售。凡是从本县屠宰企业售出的猪肉产品必须“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动物检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齐全,检疫证明上必须注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日期,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五、严格猪肉产品市场监管
㈠严格冷鲜(冻)肉经营监管。在本县经营冷鲜(冻)肉的个体或企业,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和场所,严禁从事冷鲜(冻)肉和生猪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只能在本门店内从事零售业务,所销售的冷鲜(冻)肉和生猪副产品必须“两证两章”齐全,且动物检疫证明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装卸前后应按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
㈡严格鲜肉监管。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县外鲜猪肉和生猪副产品,一律不得进入龙山县市场销售。否则,依法予以没收和无害化处理。
㈢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一旦查获,对猪肉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
六、严格无害化处理监管
严禁随意处置病死生猪,严格执行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要求,一经发现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