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湖南又5人被执行死刑,快看他们犯了什么事!

  • 只求一份安定
楼主回复
  • 阅读:9542
  • 回复:0
  • 发表于:2021/4/21 10:26:26
  • 来自:湖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龙山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导读:4月1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曹建云等5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犯曹建云,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桃花社区。


   刘某(女)与曹建云、被害人翁干强(男,殁年35岁)先后恋爱又分手。刘某与曹建云再次恋爱后,与翁干强仍有来往。2017年12月4日晚,曹建云发现翁干强又约刘某外出,与翁干强发生争执,并告诉刘晓松(已判刑)、阮露露(已判刑)等人。曹建云还找到康立勇(已判刑),康立勇从家中拿了一支散弹猎枪,曹建云在其租房内拿了一支霞弹枪、一支鸟铳、一支仿制手枪及一发猎枪子弹和一发鸟铳子弹。曹建云与翁干强约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桃花路叉路口处谈判。翁干强纠集了刘志林(被害人,时年35岁)、邓思其等人。当晚22时许,曹建云及刘晓松、阮露露、康立勇驾车到达约定地点,下车后,曹建云将霰弹枪装上子弹,并将仿制手枪交给刘晓松。翁干强乘坐湘E0KV11小车到达现场后,曹建云当即冲向湘E0KV11小车,用手抵住副驾驶车门对翁干强右颊开了一枪,致翁干强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阮露露、康立勇持枪控制住车内人员,随后刘志林等人驾车赶到并持猎枪下车,曹建云、阮露露、康立勇即调转枪口对刘志林开了两枪,致刘志林轻伤二级。


   故意杀人、绑架犯蒲文华,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洞口县黄桥镇。


   2018年5月,蒲文华因贷款到期无力还款,欲通过绑架勒索钱财。同年6月4日,蒲文华驾驶曾某某的湘E49L73面包车前往武冈市寻找目标,上午9时许,蒲文华行驶至双牌乡政府门前,看到黄某某(被害人,女)正独自等车,便提出以15元的价格将黄某某送到武冈市区。途中,蒲文华采取言语威胁及掐脖子等手段控制黄某某,用透明胶纸捆绑黄某某的双手、双脚,封住黄某某的嘴巴,并用绳子将黄某某固定在车内第三排座位上,13时许,蒲文华驾车到洞口县黄桥镇邓顺太(被害人,殁年71岁)家中商量事情时,黄某某趁机挣脱捆绑逃离。蒲文华与邓顺太谈话时发生争执,蒲文华用床边的一根绳索勒住邓顺太的脖子,致邓顺太机械性窒息死亡。蒲文华回到面包车时发现黄某某已逃脱,担心杀人之事败露,又返回邓顺太家中,把邓顺太尸体拖至南侧卧室,将一桶油倒在尸体旁边,点燃室内稻草后驾车逃离。


   故意杀人犯吴三元,男,汉族,1956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郦家坪镇树塘村。


   吴三元因认为妻子贺中英外出打工系其娘家人指使而心生怨恨。1995年3月10日下午,吴三元从家中携尖刀步行至邵阳县郦家坪镇天马塘村贺中英哥哥贺建元家,见家中只有岳母朱群英、贺建元之子贺某生(被害人,时年8岁)贺某成(被害人,殁年7岁)和贺中英妹妹贺平良之子唐某文(被害人,殁年4岁)在屋前坪里玩耍,吴三元遂持所携尖刀在三名被害人颈部各割一刀。朱群英发现后大声呼喊,吴三元携刀逃离现场。唐某文、贺某成因锐器致颈部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死亡,贺某生经冶疗后伤愈出院。


   曹建云、蒲文华、吴三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建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曹建云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曹建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蒲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蒲文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对蒲文华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建云、蒲文华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三元未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曹建云、蒲文华、吴三元的死刑。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4月16日分别在邵阳市区、洞口县、邵阳县将曹建云、蒲文华、吴三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贩卖毒品犯曾建元,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东县九龙岭镇黄石坝村。


   贩卖、运输毒品犯朱海亮,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新邵县酿溪镇新阳社区。系毒品再犯、累犯。


   2017年10月11日晚,阳长青(已判刑)向曾建元求购毒品。次日凌晨,阳长青伙同冯勇(已判刑)驾车从衡阳市前往邵东市,2时许来到邵东市兴和大道兴和五巷36号5楼曾建元租住的504房。曾建元贩卖给阳长青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收取阳长青交付的毒资22万元。后阳长青和冯勇携带购得的毒品驾车返回衡阳市,在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阳长青身上及包内查获2089.88克甲基苯丙胺和18.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车内查获199.37克甲基苯丙胺。


   2017年10月11日晚,曾建元与朱海亮合谋共同出资前往长沙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12日9时许,朱海亮租乘莫某驾驶的湘E025TJ小车到邵东市潭邵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收取曾建元毒资25万元前往长沙市,当日下午,返回邵东市潭邵高速公路邵东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朱海亮携带的黑色提包内查获5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890.35克。


   2017年10月12日上午,盛小军(另案处理)到邵东市找曾建元购买毒品,并转给曾建元1.6万元毒资,约定当晚交易。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邵东市兴和大道兴和五巷36号5楼504房将曾建元抓获,当场查获10.86克甲基苯丙胺、2.6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5克海洛因以及大量毒资。当晚公安人员将应约前来的盛小军抓获。同日,公安人员在邵东市皮具工贸园56栋11楼曾建元的租房内查获0.97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枫林中路33号4楼曾建元的租房内查获58.1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190.41克海洛因。


   曾建元、朱海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经本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曾建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朱海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曾建元、朱海亮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曾建元、朱海亮的死刑。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4月16日在湖南省邵东市对曾建元、朱海亮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