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二、适用范围
龙山县
三、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装说明材料;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请流程
1、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携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经行政审核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执信息网络安全告知承诺书办理后续手续;
4、申请人在具备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后,应主动同公安机关联系,并积极配合实地检查工作;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并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
2、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当场办理审核事项。同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址及时间
办理地址:龙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局办公大楼九楼)
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作息);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季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