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人情宴请的,一律立案并严肃查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扣除其全年绩效奖金。
2.公职人员参加他人违规人情宴请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其半年绩效奖金。
3.党员和公职人员出现1起违规操办人情宴请的,对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取消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出现2起以上(含2起)违规操办人情宴请的,予以诫勉谈话;出现3起以上(含3起)违规操办人情宴请的,取消单位评选文明单位资格或已获得文明单位的奖金奖励,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定为不合格;因履责不力、工作不实,导致辖区内违规人情宴请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一年超过5起以上违规人情宴请的,规劝制止成功的不予计算),严肃追究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定为不合格,建议县文明办按程序取消其文明单位或降低文明单位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