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作为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我省社会信用建设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针对信用信息征集,《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针对信用信息披露,《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另外,《条例》还针对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答:《条例》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限制为: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答: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答:明确了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明确了信用主体的异议权;规定了信息提供单位主动纠正义务;赋予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撤销或变更权;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规范了信用修复程序。
内容来源 :新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