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彩票系柯某委托郭某购买还是郭某自行购买。
本案中,在购买案涉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出了购买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的购票指令的真实意思如此前一样,系要求郭某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郭某为自己购买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购买,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之规定可知,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故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 48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