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已于9月1日开始啦~
每到这时候总有小伙伴关心
参加医保能享受怎样的
报销待遇呢?
城乡居民医保该不该交?
......
针对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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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到350元,群众能够享受的医保补助是否提高了?
答: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同时,国家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的财政补助标准也同步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年,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需要。
答: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特殊病门诊、住院(含生育)、大病保险待遇。
主要是在缴费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2023年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400元,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60元、600元,参保人员经确诊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可同时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特殊病门诊包括46个病种,具体为: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康复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腹膜透析、门诊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Ⅲ期、5.糖尿病、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康复治疗、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苯丙酮尿症(PUK限0-14岁)、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庭病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44.甲状腺功能亢进、45.甲状腺功能减退、46.肾病综合症。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湘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如下(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起付线为8500元,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第三类为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1.参保资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第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医保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17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起付线标准为85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3.门诊救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达到救助标准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一定比例救助。特殊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8000 元。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予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4.再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公示、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起付线为85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10 万元。
答:1.城乡居民医保是个人和家庭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重要措施。只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费用才能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报销,看病费用负担才能大幅减轻,才能有效化解个人和家庭得病、甚至得大病后面临的经济困难。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制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96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350元。只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才能充分享受这项制度的红利。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池子”要靠所有居民共同“注水”才能做大做强。只有人人参加医疗保险,医保基金的“池子”才会不断扩容增量,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才能不断扩大,报销水平才能稳步提升。
4.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湘潭县居民缴费时请确认参保地为“湘潭县”,如参保地显示为其它县市区请您及时联系县医保局或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信息修改。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县税务局:0731—57889108
湘潭县医疗保障局:0731—578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