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宋某、田某三人均为农民,为谋求利益,三人相约盗伐龙山县水田坝杨某责任山中的红榧树卖钱。
2012年10月31日晚,三人相约来到龙山县水田坝乡仁和村6组杨某责任山内盗伐红榧树,并由田某联系搬运工人和运输车辆,宋某、罗某负责砍伐。当晚,三人砍伐了四株红榧树,并连夜将四株红榧树裁成11节。次日凌晨,三人将被裁成11节的红榧树原木运至龙山县兴隆街乡某木料场,以3800余元的价卖给了当时守店的向某。除去车费及工钱,罗某、宋某各分得1550元,田某分得300元。案发后,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四株红榧树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
红榧树,又名红豆杉、紫杉,是世界上公认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差,所以很长时间以来,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大规摸的红豆杉原料林基地。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被称为“国宝”,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龙山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四株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三人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判处三人每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每人三万元。